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聲請人明知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仍於收受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逾相當期間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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