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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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99號

原告 許瑞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志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語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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