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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