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八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