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己○○
丙○○戊○○甲○○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