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癸○○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壬○○被告己○○被告辛○○被告戊○○繼承人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庚○○、乙○○、丁○○、壬○○、己○○、辛○○、戊○○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向本院陳明丙○○、庚○○、乙○○、丁○○、壬○○、己○○、辛○○、戊○○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