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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