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號
上訴人甲0000000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連同上訴理由狀,均以英文書寫,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十日收受送達,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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