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庚○○
丁○○乙○○丙○○甲○○兼右五人共同代理人 王萬清 被上訴人戊○○
己○○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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