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抗告人以其家中尚有事務待理,且其所餘刑期已不足一年,聲請具保停止覊押。原審法院以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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