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力廣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廖力廣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廖力廣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廖力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