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葉斯連 被告 黃郭淑娟
黃興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郭淑娟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柒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對被告黃郭淑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黃興寶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郭淑娟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消費借貸之住宅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本件債務涉訟時,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既起訴主張依本件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乃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郭淑娟於民國94年8月22日邀同被告黃興寶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9月8日起至114年9月8日止,共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㈠900萬元部分,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9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年息為2.17%。㈡200萬元部分,利息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利率0.125%,被告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年息為
2.205%。被告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除償付本息外,並按借款契約第6條加收違約金,有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詎料被告自100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0,572,090元及應付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住宅貸款契約第9條第1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依法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第740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郭淑娟既未依約按月清償本息,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黃興寶為其保證人,均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黃郭淑娟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此項債務於原告就被告黃郭淑娟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被告黃興寶應負清償之責,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霜潔0┌────────────────────────────────┐│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台幣)││││├──┼──────┼──────┼───┼───────────┤│1│1,748,275元│100年3月8日│2.205%│自民國100年4月9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8,823,815元│100年3月8日│2.17%│自民國100年4月9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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