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二)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自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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