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67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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