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67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