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