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
三、系爭土地上所有建物登記謄本及稅籍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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