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
三、系爭土地上所有建物登記謄本及稅籍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