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上訴人   平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佶厚企業有限公司
           3弄1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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