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緝(一)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八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七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三日死亡,有死亡證明影本在卷可憑(詳本院更緝一卷一至六頁)。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二、次查被告甲○○死亡事實,為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原審未及審酌,因予論罪科刑,尚有未合。依此,原判決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