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一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