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執行案件案號。
三、台北市○○路○段○○○號房屋土地之市價及足以證明該價值之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