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吳郁方 被上訴人汎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峯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七三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一三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林振芳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