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金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前揭條款規定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舉聲請法官迴避之上開原因,僅係法官調查證據及指揮訴訟之情形,聲請人並未釋明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柄縉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