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13號
原 告 昇茂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進添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5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