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名洋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一00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名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20日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是本院認宜撤銷系爭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