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4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69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前段所明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並於上訴狀內僅記載理由後補,有其上訴狀附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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