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12號上訴人 戴協益佑勝 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上訴人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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