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被上訴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右梓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垂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