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