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三號
原告丙○○兼右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被告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B書記官賴早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