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複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丁○○丙○○辛○○○己○○戊○○ 邱麗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