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重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慧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純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薇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德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德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曾昭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德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正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正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正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理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燕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榮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貞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銘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境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明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淑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純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明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志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慶宗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