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異議人 李國精 上列異議人因與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始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對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聲明異議。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許碧惠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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