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許豐讚 被告 張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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