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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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徐金寶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王珅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關於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坤沛 對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然其上訴因逾期未繳裁判費之上訴要件有欠缺,業經
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既王坤沛之上訴因不合法而遭駁回,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徐金寶所提起之附帶上訴,依前揭法條意旨,即失其效力,應併予駁回。又徐金寶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故其上訴尚不符獨立上訴之要件,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