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登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登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二、請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之彩色列印影本、消費或帳
務明細(均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另應
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