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上訴人 王珅沛
被上訴人 徐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簽收;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