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上訴人 王珅沛

被上訴人 徐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簽收;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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