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26
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松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