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嘉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再得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0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8,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