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司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杜彩盈
相 對 人  邱金枝
上列聲請人與邱金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邱金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
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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