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8年8月10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98.01.22│98.01.22│98.05.16││日期││││├──────┼────────┼────────┼────────┤│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46號│毒偵字第1046號│毒偵字第3440、47│││││6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最後││2372號│2372號│2823、3637號││事實審├──┼────────┼────────┼────────┤││判決│98.07.22│98.07.22│99.01.28│││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確定││2372號│2372號│2823、3637號││判決├──┼────────┼────────┼────────┤││判決│98.08.10│98.08.10│99.02.22│││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12677號│執字第12677號│執字第2744號││├────────┴────────┼────────┤││編號1、2經98年度審訴字第2372│編號3至6經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年度審訴字第2823││││、3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98.05.16│98.07.21│98.07.21││日期││││├──────┼────────┼────────┼────────┤│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40、47│毒偵字第3440、47│毒偵字第3440、47│││62號│62號│6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最後││2823、3637號│2823、3637號│2823、3637號││事實審├──┼────────┼────────┼────────┤││判決│99.01.28│99.01.28│99.01.28│││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確定││2823、3637號│2823、3637號│2823、3637號││判決├──┼────────┼────────┼────────┤││判決│99.02.22│99.02.22│99.02.22│││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2744號│執字第2744號│執字第2744號││├────────┴────────┴────────┤││編號3至6經98年度審訴字第2823、3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