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37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甲○○處有期徒刑參月,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行補充為「適有賭客 莊士傑吳建廷曾明木陳永惠 在上址賭博財物,為警…」、第11行及證據部分編號4之證據方法欄第6-7行所載之「賭空空白日報表7張」均應更正為「賭客空白日報表7張」、證據部分之編號2之待證事實欄倒數第11行「被告薛雀美」應更正為「被告乙○○」、編號4之證據方法欄第2行「螢幕台」補充為「螢幕1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自99年1月5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反覆密接提供所租賃之處所供作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自任賭場主持人,抽頭牟利,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被告二人基於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為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前曾於88年間因供給場所聚眾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3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竟不知悔改,復為本件犯行,所為敗壞社會風氣甚鉅,而被告乙○○為貪圖小利,竟於被告甲○○經營之賭場擔任過濾、接送賭客及整理垃圾等工作,所為實屬不該,惟念渠等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時間僅10日,尚非甚久;兼衡被告甲○○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係該店之負責人,對於本案之犯行立於主導之角色,被告乙○○對於本案之犯行僅居於從屬之角色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甲○○及被告乙○○所有,用來經營賭場或供賭客兌換賭資籌碼而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持有人│├──┼──────────┼────┼───┼───────────┤│⒈│監視器│2支│甲○○│甲○○│├──┼──────────┼────┼───┼───────────┤│⒉│監視螢幕│1臺│甲○○│甲○○│├──┼──────────┼────┼───┼───────────┤│⒊│大門鎖匙│1支│乙○○│乙○○│├──┼──────────┼────┼───┼───────────┤│⒋│二樓遙控器│2具│乙○○│乙○○│├──┼──────────┼────┼───┼───────────┤│⒌│賭客電話聯絡表│1張│甲○○│甲○○│├──┼──────────┼────┼───┼───────────┤│⒍│賭客總帳表│1張│甲○○│甲○○│├──┼──────────┼────┼───┼───────────┤│⒎│賭客日報表│1張│甲○○│甲○○│├──┼──────────┼────┼───┼───────────┤│⒏│賭客空白日報表│7張│甲○○│甲○○│├──┼──────────┼────┼───┼───────────┤│⒐│1月15日支出表│1張│甲○○│甲○○│├──┼──────────┼────┼───┼───────────┤│⒑│麻將牌│2副│甲○○│甲○○│├──┼──────────┼────┼───┼───────────┤│⒒│賭資籌碼(紫色2)│300張│甲○○│甲○○│├──┼──────────┼────┼───┼───────────┤│⒓│賭資籌碼(黃色5)│300張│甲○○│甲○○│├──┼──────────┼────┼───┼───────────┤│⒔│賭資籌碼(銀白色5)│300張│甲○○│甲○○│├──┼──────────┼────┼───┼───────────┤│⒕│賭資籌碼(黃色10)│299張│甲○○│甲○○│├──┼──────────┼────┼───┼───────────┤│⒖│賭資籌碼(彩色5)│283張│甲○○│甲○○279張、吳建廷1張││││││、陳永惠1張、曾明木1張││││││、莊士傑1張│├──┼──────────┼────┼───┼───────────┤│⒗│賭資籌碼(紅色2)│300張│甲○○│甲○○│├──┼──────────┼────┼───┼───────────┤│⒘│賭資籌碼(彩色2)│300張│甲○○│甲○○│├──┼──────────┼────┼───┼───────────┤│⒙│賭資籌碼(綠色1)│279張│甲○○│甲○○│├──┼──────────┼────┼───┼───────────┤│⒚│賭資籌碼(藍色)│44張│甲○○│甲○○9張、吳建廷11張││││││、陳永惠9張、曾明木11││││││張、莊士傑4張│├──┼──────────┼────┼───┼───────────┤│⒛│賭資籌碼(白色)│52張│甲○○│甲○○36張、吳建廷8張││││││、陳永惠1張、曾明木7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