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89號
原 告 王文隆
送達代收人 李佳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城 等間因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當事人對土地面積有所爭
執,應依原告主張之土地因界址爭議所致生之面積增減價值予以
核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其訴請法院判決確認之
土地因界址爭議所致生之面積增減數額,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出各別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