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89號
原   告  王文隆
送達代收人  李佳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城 等間因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當事人對土地面積有所爭
執,應依原告主張之土地因界址爭議所致生之面積增減價值予以
核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其訴請法院判決確認之
土地因界址爭議所致生之面積增減數額,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出各別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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