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林鋆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楚彧 (原名 林愷 )、 林瓏澔 (原名 林偉 )、 林昊林卉林莅間 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貳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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