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文耀(原名葉文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文耀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