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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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騰毅(原名詹建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騰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騰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3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泰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