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管收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1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19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然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9頁),則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是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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