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7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3月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前開事件之法官迴避,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任正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