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吉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吉利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87號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101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