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義鈴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 葉倫海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葉倫海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判決無罪,揆諸前述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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