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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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鈺華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